(2017)青2891执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世德与被执行人大柴旦精诚硼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世德,大柴旦精诚硼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891执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世德,男。被执行人:大柴旦精诚硼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马世德与被执行人大柴旦精诚硼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青2891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如下:被告大柴旦精诚硼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马世德货款210096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通知其期限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289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期间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海生审判员 吴宗燕审判员 刘佳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爱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