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新疆亚中机电销售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向杰、周辉、库车青松新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亚中机电销售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杰,周辉,库车青松新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1176号原告:新疆亚中机电销售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王庭暄,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向杰,女,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新疆阿克苏市。被告:周辉,男,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新疆阿克苏地区。被告:库车青松新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周辉。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亚中机电销售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向杰、周辉、库车青松新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亚中机电销售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亚中机电销售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03.06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庭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现退回原告2853.06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原告25元。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尚晓宁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窦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 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