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喜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722号罪犯张喜,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小学肄业。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牟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2月19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张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4月10日至14日,张喜与刘亮、焦光杰到河南经贸职业学院、河南教育学院、郑州航空管理学院、河南工业大学、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等处,由张喜负责望风,刘亮翻入宿舍房间,盗窃笔记本电脑、手机及现金,连续五次盗窃财物总价值153103元。张喜系主犯、流窜作案,有自首情节。罪犯张喜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12月、2016年5月、10月、2017年3月共获得5次表扬。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优秀。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喜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喜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祖一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张永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