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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乔杏梅与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杏梅,高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3执892号申请执行人:乔杏梅,女,汉族,1967年9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高海军,男,汉族,1976年4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乔杏梅和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海军有汽车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海军的汽车两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原魁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