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3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顺宝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顺宝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余宗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312号原告:南京顺宝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永宁街80号。法定代表人:赵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业,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宗华,女,1982年2月19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南京顺宝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南京顺宝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顺宝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顺宝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小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