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唐立民与梁严、侯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立民,梁严,侯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8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立民,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严,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侯玉,女,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再审申请人唐立民因与被申请人梁严、侯玉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2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立民申请再审称:一、侯玉向梁严借款170万元事实不清。二、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和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三、唐立民对于侯玉借款170万元并不知情,此款从未进入侯玉和唐立民的家庭生活和经营。四、对于借款是否用于家庭生活和经营,一审原告梁严负有举证责任。五、一审和二审判决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精神。六、一审、二审引用被废止的法律,不按新的法律法规审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唐立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苗文全审判员 王 洋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寇兴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