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华东故意伤害、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5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华东,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苍南县。2010年4月13日因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7年2月23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华东犯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华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故意伤害事实:2016年8月30日下午,被告人谢华东伙同章某1(另案处理)到苍南县矾山镇上港村路边向被害人李某讨债,因李某无钱还债,被告人谢华东用拳头、膝盖等殴打被害人李某的脸部、背部、胸部等部位,致使被害人李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伤致双侧3、4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方已支付部分医疗费。(二)容留他人吸毒事实1.2017年2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谢华东在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863号五楼后间自己租住的房间内容留王某1、陈某2吸食冰毒。2.同日13时许,被告人谢华东在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863号五楼后间自己租住的房间内容留王某1、陈某2吸食冰毒。3.同日14时许,被告人谢华东在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863号五楼后间自己租住的房间内容留金某2吸食冰毒。4.同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谢华东在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863号五楼后间自己租住的房间内容留叶某2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叶某2、金某2、王某1、陈某2、肖某1、肖某2、孟某、王某2、王某3、章某2、王某4的证言,检查笔录、尿液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房间租赁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华东无视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又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谢华东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谢华东有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方已支付部分医疗费,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谢华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本案案情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华东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涉案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明举人民陪审员 杨德豪人民陪审员 杨李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江永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