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与XX鹏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XX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396号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长滨路217号1幢2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U6GYW8L。法定代表人:朱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治国,男,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被告:XX鹏,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泊公司)与被告XX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30日,云泊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云泊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晓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健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