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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牟福登与牟成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福登,牟成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2064号原告:牟福登,男,193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家庭,重庆市忠县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代理。被告:牟成桦,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家芳(被告之妻),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牟福登诉被告牟成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牟福登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福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福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牟福登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秋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昌金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