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罗旭英、陆川谢鲁天堂温泉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旭英,陆川谢鲁天堂温泉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265号申请执行人:罗旭英,女,1955年4月1日,汉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陆川谢鲁天堂温泉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陆川县乌石镇谢鲁村。法定代表人蓝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旭英与被执行人陆川谢鲁天堂温泉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在(2014)陆执字第62号案中拍卖被执行人陆川谢鲁天堂温泉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优先偿还申请执行人罗旭英的劳动报酬701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922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良彬审 判 员 庞 婕代理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