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汝州市三翱实业有限公司与吴青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三翱实业有限公司,吴青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239号原告:汝州市三翱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孟敏,女,汉族,1973年2月20日生,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涛,系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青太(又名吴太),男,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霞,女,汉族,1973年12月28日生,住××。系被告吴青太妻子。原告汝州市三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青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汝州市三翱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汝州市三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汝敏审 判 员 兰晓鹏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雪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