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终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倪云昆、倪凯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云昆,倪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285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云昆,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倪凯,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县。因盗窃分别于2015年7月19日、2016年11月4日两次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倪云昆、倪凯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赣012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倪云昆、倪凯犯盗窃罪,均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原审被告人倪云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倪云昆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倪云昆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倪云昆撤回上诉。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7)赣012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李俊文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左回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