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邹爱兰与王文虎、周桃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爱兰,王文虎,周桃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639号原告:邹爱兰,女,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被告:王文虎,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被告:周桃花,女,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爱兰与被告王文虎、周桃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爱兰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邹爱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在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建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