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布志锋、黄萍、曹冬香、林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83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布志锋,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向阳,曹冬香,黄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8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布志锋,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火日,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伟华,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向阳,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曹冬香,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审被告:黄萍,住广西灵山县。上诉人布志锋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3民初104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布志锋上诉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个人借款合同》第17条及第19.3条约定了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系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且该协议管辖条款并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本案中,合同签订地在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