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爱成与赵海清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成,赵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80号申请执行人:刘爱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赵海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刘爱成与赵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刘爱成提出书面申请撤回(2015)伊民初字第6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6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在和解协议最后一次履行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