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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执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景财与杨国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财,杨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2执1683号申请执行人李景财,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杨国东,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身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景财与被执行人杨国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未发现杨国东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112执16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凯东执行员  孙国威执行员  林栋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 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