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91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南通市力峰钢绳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力峰钢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91执629号被执行人:南通市力峰钢绳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小海街道庙桥村二、三组。法定代表人:吴金池,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691民初55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通市力峰钢绳有限公司未缴纳保全费4020元,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已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对外欠债较多,已停止经营,且无经营办公场所。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审判长 周冬林审判员 陆荫唐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进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