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荆州市机械电子工业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荆州市机械电子工业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执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查小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明标,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荆州市机械电子工业学校。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江津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郭成军,该校校长。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最高法民终36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荆州市机械电子工业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后,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将本案指定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367号民事判决由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竞审判员 梁成刚审判员 曾瑞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