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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刑更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飞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1579号罪犯刘飞,男。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2010年3月31日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泗刑初字第0086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刘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并处罚金1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有漏罪,2010年11月1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沭刑初字第076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五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2012年12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4年6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5年9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7月31日止)。2017年6月15日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刘飞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刘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为此,受到监狱表扬二次,且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飞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至此,受到监狱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刘飞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沭阳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刘飞假释后不会对所在社区产生不利影响,建议对其适用假释。本院认为,罪犯刘飞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且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飞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道清审判员  邰玉妹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俊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