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民初18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青岛用和恒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龙腾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用和恒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龙腾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1854号之二原告:青岛用和恒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龙腾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用和恒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龙腾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做出(2016)鲁0212民初185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江苏龙腾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该院于2017年6月1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江苏龙腾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青岛凯峰星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鲁Bxxx**号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鲁兴昌人民陪审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惟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