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崔晶与吴丽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晶,吴丽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2民初1029号原告崔晶��女,1969年1月5日生,汉族,银行职员,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吴丽苹,女,1965年9月18日生,汉族,教师,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崔晶与被告吴丽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丽苹经本庭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崔晶诉称,我与被告是亲属关系,2010年7月22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在原告处借款55000元,当时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催要被告还款10000元,其余欠款45000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4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吴丽苹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崔晶于2010年7月22日借给被告吴丽苹55000元,被告吴丽苹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被告已经还款10000元,余款45000元未归还原告。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吴丽苹应当及时还款,对原告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丽苹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原告崔晶借款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470元,共计933元,由被告吴丽苹负担。给付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亚桐—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