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罗元成与刘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元成,刘国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551号原告:罗元成,男,汉族,1985年6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刘国兴,男,汉族,1992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原告罗元成与被告刘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罗元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元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元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罗元成负担。审判员 夏忠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