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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9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罗元成与刘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元成,刘国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551号原告:罗元成,男,汉族,1985年6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刘国兴,男,汉族,1992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原告罗元成与被告刘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罗元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元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元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罗元成负担。审判员  夏忠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