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燕罗正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4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939060662。法定代表人:黄勇,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燕,女,1968年9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罗正永,男,1965年9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75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黄燕、罗正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21日起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5年1月9日,从2015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3月13日止,从2015年3月14日起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2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7���21日起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5年1月9日,从2015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3月13日止,从2015年3月14日起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2220元,本案执行费1740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正永、黄燕(2017)渝0118执14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元烽审判员 汪 宏审判员 旷昌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森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