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3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与陈某、高礼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陈某,高礼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30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朝阳路158号。负责人朱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汉族,2006年6月7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礼华,男,汉族,1980年3月4日出生,住东台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高礼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民初5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建华审判员 葛丹峰审判员 李如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