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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书红与周口市豫炎置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红,周口市豫炎置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884号原告:张书红,男,汉族,1973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周口市豫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春明,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06003178-1。住所地:周口市人民影剧院*楼。被告:焦作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生,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05597893-8。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市政府*号楼。原告张书红与被告周口市豫炎置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原告张书红负担。审判员  杨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XX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