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4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4269潘祥兴与潘祥夫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祥兴,潘祥夫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4269号原告:潘祥兴,男,1965年12月24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延陵镇延陵村杨士岸*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珉,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祥夫,男,1963年12月28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告潘祥兴与被告潘祥夫渔业承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潘祥兴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祥兴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潘祥兴负担。审判员 徐文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