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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4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4269潘祥兴与潘祥夫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祥兴,潘祥夫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4269号原告:潘祥兴,男,1965年12月24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延陵镇延陵村杨士岸*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珉,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祥夫,男,1963年12月28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告潘祥兴与被告潘祥夫渔业承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潘祥兴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祥兴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潘祥兴负担。审判员  徐文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