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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19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杜凯与湖南金木土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木土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凯,湖南金木土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木土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1967号之一原告:杜凯,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湖南金木土工程有限公司(历史名称:湖南金木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解放中路***号长房大厦***房。法定代表人:杨富,职务:总经理。被告:湖南金木土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响山路徐州人家生态区*#***号。负责人:孙德刚,职务:经理。原告杜凯与被告湖南金木土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木土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杜凯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湖南金木土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凯撤回对湖南金木土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起诉。审 判 长  李 翔人民陪审员  高玉光人民陪审员  徐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碧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