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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民初8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子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民初8219号丁瑞华,男,193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广东路***弄***号(甲)*楼。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平凡(系原告儿子),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王子杰,男,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明畅(系被告租客),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河南省信阳市。原告丁瑞华与被告王子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瑞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平凡,被告王子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明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瑞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条幅受损修复损失人民币6,000元(以下币种同人民币)。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邻居。2016年3月27日被告户进行装修,同年5月、6月,原告户的卫生间、靠近煤气总管处有漏水现象,为此原告了通知被告户,被告户进行过维修。同年11月28日,原告户卫生间、靠近窗户的地方又开始漏水,靠近卫生间旁边的煤气灶上方天花板有潮湿、蜕皮现象。之后,原告发现在挂在客厅北墙上的条幅(书法家孙信德所写的宁静致远)上的字也化开了,原告为此要求被告赔偿,经居委、民警曾进行过调解,但无结果,原告故诉讼来院。王子杰辩称:认可漏水事实,但对原告赔偿金额不予认可,现愿赔偿原告2,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上下邻居。2016年3月27日被告户进行装修,同年5月、6月,原告户的卫生间、靠近煤气总管处有漏水现象,为此原告了通知被告户,被告户进行过维修。同年11月左右原告发现其挂在房间客厅北墙上的条幅(上有“宁静致远”题字)上的字体因被告方漏水受潮而化开,原告为此要求被告赔偿,双方经居委、民警调解,但无结果,原告故诉讼来院。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现因被告家中漏水致使原告房屋室内所悬挂的条幅(上有“宁静致远”题字)上的字体受潮而化开受损,对此损失,被告理应予以赔偿。鉴于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赔偿金额的数额,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定为3,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判决如下:被告王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丁瑞华条幅(上有“宁静致远”题字)修复费人民币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王子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璐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