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姚来福与侯令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来福,侯令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520号申请执行人:姚来福,男,1967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侯令祥,男,195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1民保1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姚来福申请执行侯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16950元。经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恢5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东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