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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桦甸市金沙镇罗勇农资商店与姜德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金沙镇罗勇农资商店,姜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220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金沙镇罗勇农资商店。住所:桦甸市。经营者:罗长勇,男,1973年3月23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姜德忠,男,1972年12月28日生,住桦甸市。申请执行人桦甸市金沙镇罗勇农资商店与被执行人姜德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2877号民事调解:一、被告姜德忠于2016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桦甸市金沙镇罗勇农资商店化肥款本金28100元及利息7000,本息合计35100元;原告桦甸市金沙镇罗勇农资商店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果被告姜德忠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姜德忠应当给付桦甸市金沙镇罗勇农资商店化肥款本金28100元,利息数额由本协议第一条的7000元变更为按照28100元本金和月利率1分,从2013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416.5元,由被告姜德忠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28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立明审判员 孔岩& # xB;审判员 罗   晓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玉   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