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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刑初289号自诉人贾某某,男,199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人李某某,女,1992年3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2017年6月27日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兰考县公安局移送,兰考县公安局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未予立案。自诉人贾某某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225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自诉人贾某某多次向被告人李某某催要欠款,被告人不予理睬。被告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家庭条件良好,自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于2017年6月30日以被告人李某某已履行完毕法院判决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的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贾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峰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