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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执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铁军诉张俊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铁军,张俊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3执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铁军,男,汉族,1979年4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俊领,男,汉族,1977年8月19日出生。王铁军诉张俊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豫0203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俊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铁军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俊领名下的房屋被其他法院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203民初4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健审判员 宋瑞卿审判员 张明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