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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葛某甲葛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葛某某,葛某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306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葛某某被告:葛某甲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葛某甲,葛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04-01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占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