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葛某甲葛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葛某某,葛某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306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葛某某被告:葛某甲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葛某甲,葛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04-01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占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