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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白某甲、白某乙、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白某乙,白某丙,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1056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白某甲,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系原告之父。法定代理人全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某某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某乙,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学龄前儿童。被告白某丙,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系白某乙之父。被告李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身份证号:系白某乙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白某乙、白某丙、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法定代理人白某甲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0元,已减半收取675.00元,本院予以减免。代审判员  白天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陶亚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