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冬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执359号被执行人:张冬梅,女,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郎公庙镇南固军村594号。被执行人张冬梅因犯强迫卖淫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刑四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书,判处张冬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6年11月14日将本案移送执行局对生效裁判中的财产刑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案件移送���门在立案移送时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向执行部门随案移送相关赃款赃物或其他财物。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冬梅送达执行通知书,其供述其名下无财产。本院经查也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刑四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书中关于对被执行人张冬梅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智 好审判员 ���付士洲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孟 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