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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5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安宁维祥经贸有限公司诉云南昆钢工业废渣利用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宁维祥经贸有限公司,云南昆钢工业废渣利用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5747号原告:安宁维祥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676595454P。住所:安宁市财兴盛*幢***号。被告:云南昆钢工业废渣利用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永祥。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796022-X。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海口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楼*楼**号。原告安宁维祥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昆钢工业废渣利用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安宁维祥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宁维祥经贸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昆钢工业废渣利用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宁维祥经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宁维祥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梦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