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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侯秀芬与方海朝、肖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秀芬,方海朝,肖红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768号原告:侯秀芬,女,汉族,生于1962年3月27日,住淅川县。被告:方海朝,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30日,住中牟县。被告:肖红霞,女,汉族,生于1968年8月27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秀芬诉被告方海朝、肖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秀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秀芬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秀芬负担。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