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2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易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易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22刑初7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易,男,1994年10月25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9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同年7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9月27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11月4日由桑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桑植县看守所。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桑检公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易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兴阶、书记员郑梦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2日上午,被告人刘易伙同肖剑(另案处理)租乘孟某某租用的湘N****6海马牌轿车来到桑植县城。在桑植县城南门峪附近一自建房三楼,被告人刘易负责望风,肖剑用T字型万能钥匙及锡纸开锁,入户盗得被害人陶某某黄金项链(含玉吊坠)一条、苹果5S手机一部、黄芙蓉王香烟三包。后在永顺县石堤镇的梦金圆金店,将所盗黄金项链抵押得3800元。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苹果5S手机、黄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共计6034.60元。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刘易伙同肖剑租乘孟某某租用的湘N****6海马牌轿车来到古丈县城。在古丈县三小旁一自建房内,被告人刘易负责望风,肖剑用T字型万能钥匙及锡纸开锁,六楼入户盗得被害人向某某苹果平板电脑一部;接着,两人采用同样的方式,在三楼入户盗得摄像机一台。经鉴定,被盗苹果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9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车行租赁合同、永顺石堤宝庆珠宝质量保证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领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陶某某、向某某的陈述,证人孟某某、陆某某、田某某、何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易及同案犯肖剑的供述与辩解,桑价认定(2016)56号、(2017)2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易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易与其他同案犯共同策划,分工配合实施犯罪,系主犯。被告人刘易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罚金现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余 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