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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行审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武汉市鹏风食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武汉市鹏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16行审5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建设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刘春,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武汉市鹏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四季丰华食品城F3-116号。法定代表人胡道鹏,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陂环罚字[2016]第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陂环罚字[2016]第104号行政处罚决定。审 判 长  罗 华人民陪审员  胡思慧人民陪审员  任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晏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