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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东海县桃林镇金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解言明、王秀秀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海县桃林镇金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解言明,王秀秀,刘勋,解联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129号申请人:东海县桃林镇金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解言明,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30岁,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王秀秀,女,1988年12月5日出生,28岁,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刘勋,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28岁,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解联芳,女,1988年6月10日出生,28岁,汉族,住同上。申请执行人东海县桃林镇金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苏0722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解言明、王秀秀、刘勋、解联芳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解言明、王秀秀、刘勋、解联芳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722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 奎审判员 陆洪远审判员 袁新所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晏宇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