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执3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曾涛雷新华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曾涛,雷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3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雄夫,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曾涛,男,1976年12月21日生,汉族,崇阳县人。被执行人:雷新华,女,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崇阳县人。本院在执行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曾涛、雷新华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于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曾涛、雷新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涛、雷新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涛、雷新华银行存款人民币4404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但晓甫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敏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