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朱红芳、闫运通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7执46号朱红芳,女,汉族,1974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武安市北××乡××号,联系电话武安市北××乡××号闫运通,男,1981年4月7日出生,住所地南和县三思乡西宋村***号,联系电话南和县三思乡西宋村303号朱红芳申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南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82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红芳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82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