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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执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河南隆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丰田耐材有限公司、康福升、刘利敏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隆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省丰田耐材有限公司,康福升,刘利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221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隆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合欢街10号。法定代表人陈霜,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丰田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工业示范区。法定代表人康福升。被执行人康福升,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利敏,女,汉族。河南隆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丰田耐材有限公司、康福升、刘利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5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河南省丰田耐材有限公司、康福升、刘利敏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隆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省丰田耐材有限公司、康福升、刘利敏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河南隆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共303580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5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涛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亚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