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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0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战军与被告李彬、王一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战军,李彬,王一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30民初467号原告:刘战军,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被告:李彬,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被告:王一鸣,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原告刘战军与被告李彬、王一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战军、被告李彬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一鸣经合法传唤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战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从2016年8月11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1日,被告李彬与王一鸣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月利率3%,按月清息,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在向原告清息到2016年8月10日后,未再依照双方约定按时履行清息义务。被告李彬、王一鸣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李彬、王一鸣承认原告刘战军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刘战军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刘战军要求被告李彬、王一鸣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彬、王一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刘战军清偿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6年8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李彬、王一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晓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