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秦某甲、秦某乙申请宣告周某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某甲,秦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4民特10号申请人秦某甲,女,住道县四马桥镇。申请人秦某乙,男,住道县四马桥镇。监护人秦某丙,男,住道县四马桥镇,系两申请人爷爷。申请人秦某甲、秦某乙申请宣告周某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秦某甲、秦某乙诉请:被申请人周某是申请人秦某甲、秦某乙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秦某丁2016年4月因病死亡,母亲周某于2014年6月外出一直未归,现申请人秦某甲、秦某乙由其爷爷秦某丙抚养。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周某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周某,女,汉族,1982年6月出生,湖南省衡阳市人,原住道县四马桥镇,现下落不明。被申请人周某是申请人秦某甲、秦某乙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秦某丁2016年4月意外死亡,母亲周某于2014年6月外出一直未归,经道县四马桥镇人民政府和道县四马桥镇**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周某下落不明已两年有余,现申请人秦某甲、秦某乙由其爷爷秦某丙抚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3月29日发出寻找周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周某已下落不明满两年,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周某为失踪人。二、指定秦某丙为失踪人周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忠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