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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新峰、窦毓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峰,窦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峰,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被执行人窦毓玲,女,1966年7月14日出生,天津昌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所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新峰与被执行人窦毓玲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已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除此之外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保群审判员  陈振平审判员  孙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静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