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6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占立与黄武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占立,黄武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330号原告:赵占立,男,汉族,1960年44日生,住汝州市。被告:黄武杰,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占立诉被告黄武杰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占立在接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7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宗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