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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80696-80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高玲、王树凡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玲,王树凡,王艳,陈素荣,王学琴,房士军,常振德,马黎军,宋丽霞,袁大清,王长有,刘辉,孙勇琴,李青香,吴学增,路金元,孙林超,曹海洋,向可荣,刘光贵,宋玉梅,龚方荣,郭炳星合计,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696-80718号申请执行人高玲、王树凡、王艳、陈素荣、王学琴、房士军、常振德、马黎军、宋丽霞、袁大清、王长有、刘辉、孙勇琴、李青香、吴学增、路金元、孙林超、曹海洋、向可荣、刘光贵、宋玉梅、龚方荣、郭炳星合计23人。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园22号。法定代表人李惠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玲、王树凡等23人与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开劳仲字【2016】第1515-153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玲、王树凡等23人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欠款1173398.25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高玲、王树凡等23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玲、王树凡等23人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1173398.25元(具体明细为高玲55276.77元、王树凡34840.31元、王艳53820.43元、陈素荣50666.65元、王学琴23450.42元、房士军61371.8元、常振德204678.08元、马黎军141965.76元、宋丽霞48379.46元、袁大清68176.46元、王长有23960.91元、刘辉76293.59元、孙勇琴48372.04元、李青香54004.58元、吴学增55859.95元、路金元58247.44元、孙林超40572.3元、曹海洋36223.78元、向可荣5838.1元、刘光贵91**.27元、宋玉梅5838.1元、龚方荣8706.71元、郭炳星7715.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