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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四川七彩禾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港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七彩禾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港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31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七彩禾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三台县芦溪工业集中区花园大道工业标准厂房。法定代表人:刘生强。被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港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迎宾路32号迎宾路综合市场。法定代表人:邓雪花。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七彩禾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川0703民初19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港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港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