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何忠兵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何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8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史宁,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何忠兵,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何忠兵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宣区)市监罚字[20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忠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忠兵缴纳罚款4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00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忠兵在银行有存款,该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可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何忠兵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祯 来自